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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1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0,366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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