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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19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3,74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15,147元。  ㈡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   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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