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19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元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3,749元,應繳
裁判費
新臺幣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15,147元。
㈡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
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