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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甲○○、   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並經移轉管轄至本院,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捌仟玖佰叁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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