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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 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96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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