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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14號 原   告 欣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 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號裁判意 旨,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 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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