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15號
原 告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6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被 告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
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
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第530
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800,000元,
嗣後原
告追加原告對於被告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
訴訟標的
,然為被告所不同意,而本院審酌原訴已可
辯論終結,若准
許原告為
上開訴之追加,勢將妨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終結,
不應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