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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15號 原   告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 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第530 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800,000元,嗣後原 告追加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然為被告所不同意,而本院審酌原訴已可辯論終結,若准 許原告為上開訴之追加,勢將妨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終結, 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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