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
6號4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被
繼承人乙○○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粘舜權
律師為被
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台北市○○街○ 段○○巷○○號
,於民國95年2月18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
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
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
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粘舜權律師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