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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財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             6號4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粘舜權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街○ 段○○巷○○號 ,於民國95年2月18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 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 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粘舜權律師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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