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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財管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縣新店市○○路○○號,於 民國96年9月2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 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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