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被
繼承人甲○○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為被
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台北縣新店市○○路○○號,於
民國96年9月2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
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院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