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甲○○聲請指定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
詢被
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
本件聯絡人:靜股
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