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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財管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檢具被繼承人甲○○之親屬系統表 、足以證明其親屬會議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 證據,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之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6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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