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為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檢具被
繼承人甲○○之親屬系統表
、足以證明其
親屬會議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
證據,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之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6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