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丙○○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獻佳會計師為被
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縣新店市○○
街○○號2樓,於民國95年12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
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
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
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