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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財管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雅珍律師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市○○路○段 ○○巷33之4號,於民國91年8月1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 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 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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