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原 告 邱裕鈜
林志豪律師
沈志成律師
張靜律師
王昱文律師
賴素蘭
被 告 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春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被 告 奕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奕仁
被 告 邱江寶蓮
邱秀慧
上 七 人
被 告 邱森彬
邱奕宏
邱威翰
兼 上 三人
訴訟代理人 邱陳松
被 告 邱威勝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邱于真
邱陳燦
兼 上 七人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被 告 邱煜堂
受 告 知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終止
公同共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主文欄第一項末行「公共同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