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聯一
訴 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訴 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欄中原告方面陳述㈡「原告僅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本金
3000萬元、記帳利息00000000元」更正為「原告僅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部分本金3000萬元(其餘
債權暫保留
請求權)、記帳利息00
0000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