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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聯一 訴 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訴 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欄中原告方面陳述㈡「原告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 3000萬元、記帳利息00000000元」更正為「原告僅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部分本金3000萬元(其餘債權暫保留請求權)、記帳利息00 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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