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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75號確 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肆仟零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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