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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4號 被   告反訴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楚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反訴被告朱諾藝坊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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