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4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楚曉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反訴被告朱諾藝坊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
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