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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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