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原 告 健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律師
被 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乙○○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之
訴之聲明第2項部
分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上開追加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28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