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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原   告 健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被   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之訴之聲明第2項部 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28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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