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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9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償保證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保證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七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逾六個月者,超逾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兩造訂立之委任保證契約第8條管轄法院 之約定,二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勝公司)為委請原 告代向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保證CN253A標工 程,於民國83年12月6日邀同被告戊○○、丁○○○、丙 ○○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委任保證契約乙 紙,保證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04,800,000元,並約定 如因訴外人偉勝公司遲延未克履行保證事項而由原告代償 保證款項時,訴外人偉勝公司應自原告代償之日起至該訴 外人清償之日止,依原告代償當時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 固定計算利息,並加付違約金。上項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原告依據上開契約之約定,於83 年12月6日簽發保證總額為304,800,000元之履約保證金保 證書予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有保證書乙紙 為證。訴外人偉勝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營運陷入困境, 因未能依約履行CN253A標工程合約,致原告於93年4月26 日依上開保證書為其墊付履約保證金保證款項42,521,781 元(代償當時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7.365%)。 屢經催討,未獲償,目前尚欠本金42,521,781元及如 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戊○○、丁○ ○○、丙○○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原告依上開保證總額 為參億肆佰捌拾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所負之保證責任 尚未解除,本次僅係就本件訴訟起訴前已墊付之保證款項 起訴請求。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提供現金 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為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又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 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 ,定有明文。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月1日起 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同時更名為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蔡明忠,另依公司 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以經理人甲○○為法定代理人。 三、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委任保 證契約、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 程處93年5月4日函、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收款 正式收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等影本為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供本院斟酌,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 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委任保證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2,521,781元、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 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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