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金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六年
度金字第十四號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
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