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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金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27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17,382元,應繳裁   判費折合214,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13,5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詳列本件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將繕本寄送   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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