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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4號   原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桂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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