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除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17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有案,茲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
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經查,本院95年度催字第3417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
三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其登載
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5年11月10日,是至96年2月9日
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6年5 月9 日前聲請為
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6年5 月10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
早已逾三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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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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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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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 │1 │470 │ │
│ │原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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