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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5日所為之 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中關於編號006股票股數欄中「1000」之記載,應更 正為「9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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