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6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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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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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股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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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2NX0000000-0 │ │ 1 │240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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