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5號
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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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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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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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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