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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丁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3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7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 ├──┼─────────┼─────────┼──────┼─────────┼────┼──┤ │001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6年4月17日 │1,445,447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弘澤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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