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3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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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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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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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彰銀安泰鴻運基金受益憑證│02Z00000000000│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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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彰銀安泰鴻運基金受益憑證│02Z00000000000│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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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彰銀安泰鴻運基金受益憑證│02Z00000000000│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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