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聲 請 人 喆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
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90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
云云。
二、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6年度催
字第990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雖有登載於新聞紙,
但其登載之聲請人僅記載「宇有限公司」,登載之內容既有
誤,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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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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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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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俊驊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松山分行│95年9月27日 │168,000元 │AA0000000 │ │
│ │江春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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