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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甲○○
按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除 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
未依
上開
法條規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四庭法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
核定
訴訟標的
價額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96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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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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