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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除 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上開法條規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四庭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96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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