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3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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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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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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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89-NX-000000-0 │ │1 │444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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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