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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3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2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89-NX-000000-0 │ │1 │444 │ │ │ │有限公司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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