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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3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5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2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黑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11-Z0000000000-0 │1 │30000 │ │ │ │份有限公司 │益憑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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