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1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2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黃彥棋 │台新商業銀行新生│60,000元 │96年4月30日 │HS0000000 │3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