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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3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部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二九四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二九四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3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96年1月17日 │150,275元 │CM0000000 │ │ │ │公司人壽保險處 蔡 │公司國內銀行處 │ │ │ │ │ │ │吉盛 │ │ │ │ │ │ └──┴─────────┴─────────┴───────────┴─────────┴────────┴──┘ 附註: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發票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處名稱變更 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部,付款人中央信託局 股份有限公司國內銀行處名稱變更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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