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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3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3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3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 │88-ND-000000-0 │1 │1000 │ │ ├──┼───────────────┼────────┼───┼────┼───┤ │002 │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 │88-NX-000000-0 │1 │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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