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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3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5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1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 │1 │4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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