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75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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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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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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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5年12月15日 │7,855元 │CY0000000 │ │
│ │限公司 甲○○ │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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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