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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3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櫻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姿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2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514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三僑實業股份有│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96年5月15日 │ 372,579元 │CB0000000 │ │ │限公司 廖偉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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