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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3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8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400 │ │ ├──┼───────────────┼──────────────┼────┼───┼────┼───┤ │00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1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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