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之1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0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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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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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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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91年10月11日 │80,000元 │AU0000000 │ │
│ │行 │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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