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95號
聲 請 人 合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9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泰翔纖維染整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松江分│96年5月10日 │619,678元 │SC0000000 │ │
│ │限公司 楊漢爭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