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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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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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4月15日 │27306元 │SN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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