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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4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79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四二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四二八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47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6年3月15日 │60,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吳東進 │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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