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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4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80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以 96年度催字第1487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6年8月19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48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田聰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96年4月22日 │ 35,600元│ 0000000 │ │ │ │ │復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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