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80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丙○○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以 96年度催字第1487
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 96年8月19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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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4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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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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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田聰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96年4月22日 │ 35,600元│ 0000000 │ │
│ │ │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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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