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乙○○即劉新耀之
丁○○即劉新耀之
丙○○即劉新耀之
戊○○即劉新耀之
上列四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甲○○即劉新耀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0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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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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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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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正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79-NE-000047~000050 │ │3 │4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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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正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79-NE-000139~000146 │ │8 │80000 │ │
├──┼───────────────┼──────────────┼────┼───┼────┼───┤
│003 │大正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79-NF-000016 │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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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