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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5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01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代 理 人 林秉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55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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