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2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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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3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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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 張 數 │ 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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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86ND00000000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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