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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 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3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 無效云云。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95年度催字第3731號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者 為公示催告之裁定,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 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 載公示催告公告之都會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 民國95年12月12日,是至96年3月12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本應於96年6月12日前聲請為除 權判決,聲請人竟遲至96年9月11日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競文 ┌───────────────────────────────┐ │附表: │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802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