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2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538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以96 年度催字第20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 票無效云云。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96 年度催字第20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 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 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6年1月27日,是至屆滿3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同年7 月2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 聲請人遲至96年9月12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法 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001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銀行總部分行 │95年11月30日 │50,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