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乙○○
甲○○
共同
代理人 丙○○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3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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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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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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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96年3月15日 │96年5月10日 │522,699元 │CA0000000 │ │
│ │司林福慶、郭侯 │安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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